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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result":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0元;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16元,被告X某某负担34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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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ju":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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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rk": "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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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w_judge": "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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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某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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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文书首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沪0104民初4222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阁,上海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翔宇,上海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某某,*,2001年某月某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湖南省岳阳县。诉讼记录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X某某、某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4月24日、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阁、杜翔宇到庭参加诉讼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被告X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依据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某某立即停止对第50005893A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删除所有侵权产品链接;2.X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审理中,因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某甲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X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500元、被控侵权商品购买费13.35元)。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专注于智能硬件、电子产品、芯片研发、智能手机、智能电动汽车、通信、金融、互联网电视及智能家居生态链建设的全球化移动互联网企业。某甲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某甲公司发现X某某在某乙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称为扬扬得意灯饰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非某甲公司商品,未经许可在商品页面中使用了涉案商标,侵害了某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X某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商标于2021年11月14日经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某甲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运动哨等,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3日。X某某入驻某乙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经营涉案店铺。2024年2月20日,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涉案店铺购买名称为防静电手环无线抗静电人体**去除静电冬天静电消除释放神器汽车的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一件,实付13.35元;浏览涉案商品页面,商品主图中标注小米防静电手环字样,商品详情页标注负离子静电保护去除静电/防水防尘等信息,后经签收、查看所购商品,为手环一件,商品上无小米标识。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公证处对上述浏览、购买、收货等过程出具(202xxxxx4)冀石藁证经字第51xxxxxxx号公证书。庭审中,某甲公司提供该公司手环实物图,认为涉案商品无外包装,且未标注小米标识,与正品存在差异,且某甲公司未生产或授权生产过涉案商品的同款商品。某乙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及后台数据显示:涉案商品于2024年5月17日下架。截至下架之日,涉案商品剔除退货及退款后实际成交的销售数量为2,846件,销售金额共计17,763元。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某甲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X某某在商品宣传主图中标注小米防静电手环,其中小米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涉案商品无标识,在X某某未作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某甲公司主张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本院予以采信。涉案商品为防静电手环,具有防护人身功能,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涉案商品宣传图片中使用的小米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相同,构成相同商标。X某某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未经授权,在销售商品时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X某某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X某某的侵权方式、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侵权商品购买费,系某甲公司维权的必要支出且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公证费,某甲公司虽未提交相应凭证,但确系维权的实际支出,本院根据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律师的工作量、本案案情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X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可以由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0元;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16元,被告X某某负担34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书尾部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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