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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n\r\n\r\n\t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n\r\n\r\n\t\r\n\r\n\r\n\t\r\n\r\n\r\n\r\n\t湖南保监局\r\n\r\n\r\n\t 2017年6月5日", "sarea": "湖南", "ur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1/info4072191.htm", "entid": "uCsmEGmqdo"}, {"id": 1000, "entname":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ame": "廖刚、周凤伟", "cerno": "21011619680405XXXX、52010319580614XXXX", "title":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人寿)(保监罚〔2017〕17号)", "sdate": "2017-06-16", "wnum": "保监罚〔2017〕17号", "content": "保监罚〔2017〕17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41、44、45、46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当事人:周凤伟 身份证号:21011619680405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电销业务部总经理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风华里 当事人:廖刚 身份证号:52010319580614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董事(分管电销业务部)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平安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平安人寿、周凤伟、廖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我会对平安人寿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下属的5家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均较高。同时,平安人寿总公司负责电话销售业务规划与督导、产品与销售支持以及对电话销售中心业务进行合规性管理,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平安人寿电销业务部总经理周凤伟、时任平安人寿董事(分管电销业务部)廖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人寿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人寿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周凤伟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廖刚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9日", "sarea": "保监会处罚", "ur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0/info4072661.htm", "entid": "uCsmEGmqdo"}, {"id": 1002, "entname":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ame": "陈允宏", "cerno": "32110219700211XXXX", "title":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8号)", "sdate": "2017-06-16", "wnum": "保监罚〔2017〕18号", "content": "保监罚〔2017〕18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 营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瑞昌路277号G幢 当事人:陈允宏 身份证号:32110219700211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陈允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2015年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销售保单。 时任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允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015年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工作人员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时任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允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罚款21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允宏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罚款12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允宏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12日", "sarea": "保监会处罚",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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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n \r\n \r\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n 福建监管局\r\n 2016年6月27日", "sarea": "福建", "ur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1/info4035801.htm", "entid": "uCsmEGmqdo"}, {"id": 1105, "entname":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ame": "肖婷婷", "cerno": "411526199309xxxxxx", "title":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111号)", "sdate": "2016-07-04", "wnum": "闽保监罚〔2016〕111号", "content": "闽保监罚〔2016〕111号\r\n 当 事 人:肖婷婷\r\n 身份证号:411526199309xxxxxx\r\n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瑞昌路277号睿翔园\r\n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肖婷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肖婷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n 经查,2014年10月,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电话销售人员肖婷婷在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时,错误解释保单贷款。肖婷婷作为保单销售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n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r\n 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保单件数较少,情节较轻,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婷婷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r\n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r\n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r\n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r\n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r\n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n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n \r\n \r\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n 福建监管局\r\n 2016年6月27日", "sarea": "福建", "ur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1/info4035799.htm", "entid": "uCsmEGmqdo"}, {"id": 1108, "entname":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ame": "王宏业", "cerno": "510802197408xxxxxx", "title":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110号)", "sdate": "2016-07-01", "wnum": "闽保监罚〔2016〕110号", "content": "闽保监罚〔2016〕110号\r\n 当 事 人:王宏业\r\n 身份证号:510802197408xxxxxx\r\n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瑞昌路277号睿翔园\r\n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王宏业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宏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n 经查,2014年10月,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在对客户销售保单的过程中存在下列误导行为:一是电话销售人员肖某错误解释保单贷款。二是电销稳单人员陶某以其他金融机构销售人员的身份进行宣传。王宏业作为该中心时任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n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r\n 平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保单件数较少,情节较轻,根据《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宏业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r\n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r\n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r\n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r\n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r\n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n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n \r\n \r\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n 福建监管局\r\n 2016年6月27日", "sarea": "福建", "ur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1/info4035798.htm", "entid": "uCsmEGmqdo"}, {"id": 1216, "entname":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ame": "梁伟强", "cerno": "42060119691013XXXX", "title":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2〕11号)", "sdate": "2013-02-06", "wnum": "保监罚〔2012〕11号", "content": "保监罚〔2012〕11号\r\n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r\n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9、10、11楼\r\n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r\n 当事人:张雪莲\r\n 身份证号:23010319701123XXXX\r\n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客户服务部总经理\r\n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二路\r\n 当事人:马建国\r\n 身份证号:42060119691013XXXX\r\n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客户服务部临时负责人\r\n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一村\r\n 当事人:梁伟强\r\n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D61319XX\r\n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财务部总经理\r\n 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海怡半岛\r\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平安人寿涉嫌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人员销售保险等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对有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n 经查,平安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r\n 一、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销售保险\r\n 截至2011年6月30日,平安人寿陕西、四川、上海、辽宁、广州5家电销中心共有电话销售人员8720人,其中有279人未取得资格证,140名未取得资格证的电话销售人员存在保险合同成交记录,共签订1507份保险合同,首期保费金额246.67万元。\r\n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父母投保)\r\n 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平安人寿承保了52份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下、包含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父母),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对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有关限制性规定。\r\n 上述违法行为均发生在保险合同保全环节,时任平安人寿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张雪莲、时任平安人寿客户服务部临时负责人马建国分别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n 三、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r\n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平安人寿有大量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在投保人签收保单回执10日之后(即犹豫期满后)才通过电话或者面访完成回访。\r\n 时任平安人寿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张雪莲、时任平安人寿客户服务部临时负责人马建国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n 四、回访录音未妥善保管\r\n 抽查平安人寿承保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新单业务回访录音,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录音丢失、不全、不清晰的保险合同共计54份。\r\n 时任平安人寿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张雪莲、时任平安人寿客户服务部临时负责人马建国,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n 五、未按照我会规定停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r\n 根据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2007年起停售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其中自2008年7月起停售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平安人寿有3款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直至2010年3月才停售。\r\n 六、实际经济事项与费用列支科目不相符\r\n 2010年12月,平安人寿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726.93万元,其中526.93万元用于向分支机构业务员兑现E化作业推动奖励,200万元用于向各二级机构保全员、业务员兑现2011年续期新春抢收方案目标完成奖、超越奖和领先奖等奖励,实际经济事项与费用列支科目不相符。\r\n 时任平安人寿财务部总经理梁伟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n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r\n 当事人张雪莲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处罚。申辩意见认为:一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含死亡责任保险(非由父母投保)的行为,并未侵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二是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行为,是客户原因导致;三是回访录音未妥善保管的行为,是由于线路松动等客观原因造成。\r\n 我会对张雪莲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张雪莲申辩意见涉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申辩意见内容不具有免予处罚的情形,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r\n 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r\n 一、平安人寿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销售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罚款6万元。\r\n 二、平安人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父母投保)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罚款5万元,并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张雪莲、马建国分别警告并各处1万元罚款。\r\n 三、平安人寿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依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张雪莲、马建国分别警告并各处5千元罚款。\r\n 四、平安人寿未妥善保管回访录音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依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张雪莲、马建国分别警告并各处5千元罚款。\r\n 五、平安人寿未按照我会规定停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罚款30万元。\r\n 六、平安人寿实际经济事项与费用列支科目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平安人寿罚款10万元,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梁伟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r\n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n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n \r\n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8日", "sarea": "保监会处罚", "ur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0/info235797.htm", "entid": "uCsmEGmqdo"}, {"id": 1598, "entname":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ame": "罗文君", "cerno": "511528199101xxxxxx", "title":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7号)", "sdate": "2016-01-26", "wnum": "闽保监罚〔2016〕7号", "content": "闽保监罚〔2016〕7号\r\n 当 事 人:罗文君\r\n 身份证号:511528199101xxxxxx\r\n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r\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罗文君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罗文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n 经查,2014年9月,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电话销售人员罗文君在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以下误导性表述:一是夸大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二是错误解释保单贷款。罗文君作为保单销售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n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r\n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保单件数较少,情节较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文君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r\n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r\n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r\n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r\n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r\n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n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n \r\n \r\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n 福建监管局\r\n 2016年1月20日", "sarea": "福建", "ur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1/info40144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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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n 福建监管局\r\n 2016年1月20日", "sarea": "福建", "ur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1/info4014456.htm", "entid": "uCsmEGmqdo"}, {"id": 1600, "entname":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ame": "罗晓怡", "cerno": "520103197206xxxxxx", "title":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5号)", "sdate": "2016-01-26", "wnum": "闽保监罚〔2016〕5号", "content": "闽保监罚〔2016〕5号\r\n 当 事 人:罗晓怡\r\n 身份证号:520103197206xxxxxx\r\n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r\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罗晓怡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罗晓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n 经查,2014年9月,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电话销售人员罗文君在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以下误导性表述:一是夸大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二是错误解释保单贷款。罗晓怡作为该中心销售推动部时任副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n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r\n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保单件数较少,情节较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晓怡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r\n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r\n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r\n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r\n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r\n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n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n \r\n \r\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n 福建监管局\r\n 2016年1月20日", "sarea": "福建", "ur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1/info4014455.htm", "entid": "uCsmEGmqdo"}], "total": 20}}, "ordernum": "A0031718076602OAYr"}
修改于 2025-04-11 02:22:31